非法夹报*高拟处所得10倍罚款

分享到:
点击量: 278353 来源: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打击“非法夹报”将有法可依,本市拟扩大禁止出版物发行中附送非法宣传资料的范围。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除了禁止发行、附送宣传教辅材料、期刊或丛书等非法出版物宣传资料外,对含有虚假宣传和**内容的**、医疗、药品广告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也在禁止之列,违法者拟*高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新闻晨报从2005年3月起就接到读者投诉,报纸中被夹带了类似“新闻晨讯”、“新医晨讯”之类的非法印刷品广告。去年4月起,新闻晨报连续多日暗访,终于追查到了非法夹报的窝点,对其进行了曝光,并通过连续报道,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发行商利用正式的、公信力较强的媒体附送非法资料,极大地损害了读者的公共利益。”在今年的市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副处长薛彬在对部分报刊的采样后发现,发行商在分发这些出版物时,应他人要求附送了大量的广告单页、折页和其他宣传资料,数量有时竟达正式出版物的三分之一。附送的内容都是未经审批的广告,其中尤以各种药品、医疗器具等为*。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此进行查处,因此有必要对发行商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为此,薛彬在今年市人代会上就建议,在现有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对发行商义务的规定条款,即把《条例》规定“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中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修订为“出版物或其他非法宣传资料”,并规定相关罚则。

  在昨天审议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记者果然看到了相关修改条款。市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说,2003年起实施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物发行、监管工作,繁荣和规范出版物发行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附送含有非法内容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出版发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的社会影响。

  昨天,不少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小组审议的委员,都怒斥了部分发行商的夹报行为。朱冰玲委员指出,此次修订案草案只去掉“出版物”3个字,却意义重大,可以制止发行商侵权行为,同时规范发行商的行为,维护发行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审议中的“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

  ●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将没收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新资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