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產品包裝看保護消費者權益法
本文試以產品包裝為視角,對我國消費者產品包裝合法權益的保護進行初步探討。
一、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
消費者幾乎是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會角色,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費而取得或使用貸款、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個人。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廣泛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成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話題,而消費者權益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國家的法制所保障則成為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通過規定權利來保護利益是立法的一般規律,所謂消費者權利是指國家法律規定或確認的公民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各國法律規定和確認的消費者權利的內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內容和精神大致是一致的。美國總統肯尼迪 1962 年 3月 15 習向國會提交的《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總統特別咨文》中,*早明確提出,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四項權利有:**權;知情權;選擇權;表達意見權。1969 年,尼克松總統又補充了第五項權利,即求償權。此后,世界各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上都是以這五項權利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我國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①**權;②知悉權;③自主選擇權;④公平交易權;⑤依法求償權;⑥依法結社權;⑦求教獲知權;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⑨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二、產品包裝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 1994 年 12 月歐盟理事會通過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產品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物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產品包裝、塑料袋產品包裝、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良好的產品包裝是一個國家經濟、科技、文化藝術水平的標志。只有經過適當產品包裝的商品,才能在商品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后正常運輸、儲存和使用。作為生產過程中的*后一道重要工序,產品包裝在提供合格產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對消費者**權和知悉權的保護方面。
1.**權
199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次以法律形式對消費者**權的內涵作了具體闡述,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的要求。”據此,消費者**權按側重點不同可分為**保障權和**要求權。就消費者而言,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危害的情況下,才能順利進行消費活動,才能進一步實現他所享有的其他硬利,所以**權是消費者首要的和*基本的權利,也是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1985 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也將“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不受危害”列為首要條款。
產品包裝直接接觸產品,作為產品包裝一部分被購買使用,《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按合同要求,將貨物適當地裝箱、產品包裝、加標簽是貨物適銷品質的要求之一”。因此,產品包裝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的**道屏障。目前廣泛流行的“綠色包裝”就是保障消費者**權的具體體現。在發展綠色包裝方面,歐盟各國走在世界的前列,主要通過產品包裝、標簽的立法實現。又如,美國海關要查驗貨物是否貼有海關要求的特殊標志或標簽;日本《食品衛生法》要求氯乙烯樹脂的容器和產品包裝必須進行特定的實驗過程以測定鎘和鉛;《藥品法》、《化妝品法》要求藥品、化妝品的產品包裝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稈;藥品、化妝品有許可證和標簽的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針對消費者的九大權利規定了經營者的九大義務,其中包括“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方法。”并對產品包裝材料的**要求做了具體規定。《清潔生產法》第 20 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產品包裝,減少產品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產品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上述立法是對經營者在產品包裝方面的強制性要求,包括**信息告知義務和**包裝義務,有效保障我國消費者的**權。
2.知悉權
知悉權是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實際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必須是真實的;二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情況。從經營者的角度,消費者知情權是經營者負有的強制性披露義務。這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消費者的交易風險與損失,扼制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實現生產和消費的有效連接,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產品包裝是產品*直接的外顯途徑,消費者了解產品質量、用途、規格等方面的信息絕大多數都是經由產品包裝獲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我國《產品質量法》第 27 條也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應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并用中文將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相應予以標明”。2005 年新出臺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針對食品行業的突出問題,還對產品包裝作出特別規定:“產品包裝標簽上必須注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和瀝干物含量、質量等級、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產品標準號、食用方法、能量和營養素、*后食用日期等”;“標簽必須顯示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觀察到的位置,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所有內容不得出現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等。”因此,經營者必須在包裝上保障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適當性,這是對消費者做出真實、明智消費選擇的有力保證。
三、結論
在當前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產品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手段,產品包裝產業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過程的“朝陽產業”之一。經過 20 多年來的發展,我國產品包裝工業也已成為國民經濟新的重要增長點,在滿足消費需求、擴大出口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仍有一些企業以假冒包裝、名優標志做掩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故意使用“洋商標”混淆消費者或者一味牟利進行過度產品包裝等,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影響了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聲譽。為了積極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健康的經濟秩序,必須加強經營者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義務。在產品包裝產業方面可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強包裝方面立法,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積極發展綠色產品,提倡綠色產品包裝,這不僅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也是國內產業應對 WTO 挑戰,走向國際市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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