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電喇叭試驗項目:低溫試驗,高溫試驗,溫度變化試驗,低溫高溫組合循環變化試驗,振動試驗,鹽霧試驗。
低溫試驗:電喇叭在不工作狀態下進行-40℃、歷時8h的低溫試驗,試驗后在 2min 內完成測試,應符合本標準5.2.1的規定。 高溫試驗:電喇叭在不工作狀態下進行75℃、歷時8h高溫試驗,試驗后在2min內完成測試,應符合本標準5.2.1的規定。
溫度變化試驗:電喇叭按QC/T�6�8413-2002中4.10.3的規定進行-40℃~65℃溫度變化試驗,試驗結束后,應符合本標準5.14的規定。
低溫高溫組合循環變化試驗:電喇叭按QC/T�6�8413-2002中4.11的規定進行溫度/濕度組合循環試驗,試驗結束后,應符合本標準5.15的規定。
振動試驗:電喇叭按QC/T�6�8413-2002中4.12規定進行掃頻振動試驗,試驗結束后,應符合本標準5.16的規定。
鹽霧試驗:電喇叭按QC/T�6�8413-2002中4.13的規定進行鹽霧試驗,試驗結束后,應符合本標準5.1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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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溫試驗箱(-70 至 +150℃;可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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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溫變(濕熱)試驗箱(-70 至 +150℃,5 至 98%RH;可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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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臺(按鍵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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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霧試驗箱(按鍵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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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QC/T 30-2004 機動車用電喇叭技術條件。